二手车增值税税率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日常我们会从个人或企业收购二手车再转售出去。假设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A企业将其在2019年购置的一台新车(当时抵扣过增值税进项)于2020年3月销售给我们,双方都用二手车发票入账。对于我们二手车收购方来说没有取得过增值税发票也没有抵扣过进项。如果我们之后要出售这台二手车可否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是否同时适用 国税2020年17号文?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