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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进口设备退运后进口关税退回申请时间要求

进口设备退运后进口关税退回申请时间要求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于2019年6月进口了一台设备(进口报关单上申报日期6月4日,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税单上填发日期6月5日),因设备安装调试后无法达到协议要求,经第三方鉴定,存在缺陷,与国外协商后退还设备。我司于同年9月24日申报出口该全套设备(监管方式:退运货物)。该设备不再重新进口。2020年4月15日我司向海关申请退还设备进口时缴纳的进口关税。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我司符合“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但是海关人员回复我司未在退运后三个月内提交退税申请,拒绝退回关税。

请问:

1.是否有规定要求退运后三个月内必须提交退税申请?

2.若没有相关规定,我司该如何回复海关工作人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建议联系海关核实该问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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