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中租房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杭州市西湖区,,那边很多房东是农民拆迁分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听房东说只有一张纸质证明,,想问一下,如果申报租房这一栏专享附加扣除的话,,房东去西湖区税务局补税可以用纸质证明代替房产证么,,,电话咨询过税务局,说房东补税,需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三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