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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转售电费!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电费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电费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对已被业主购买的商铺代收代付电费,是否应作为转售电费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规定: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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