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境内纳税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享受股权激励的个人,其个税是由上述代理子公司缴纳,还是由其劳动关系所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同一集团境内的多家子公司(属地宁波、嘉兴、广州等)的员工参与母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我们是通过集中委托一家宁波的子公司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根据汇发【2012】-7号)。请问:在集团境内纳税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享受股权激励的个人,其个税是由上述代理子公司缴纳,还是由其劳动关系所属的公司缴纳?
关于委托一家公司办理结汇相关事情的政策依据:
汇发【201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具体描述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提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