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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注!涉嫌接受虚开发票

09-29 涉嫌接受虚开发票 我要评论

涉嫌虚受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近日接到主管税务机构通知:

我司三年前的一次向A公司的采购,因A公司近期被其所在地税务认定是虚开企业,因此通知要求我司将三年前取得的进项税款进行转出,并接受稽查。

我司能提供采购业务相关的货权、资金等证明材料,如果稽查认可我们业务的真实性,我司转出的进项税款可否转回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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