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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用农村流转土地作为养猪场需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办件标题 用农村流转土地作为养猪场需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内容 我在农村通过土地流转承包了一块土地,同时在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设施农业地备案,目前养猪场已经建好,已经进猪,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办件编号 NSZX20200508454 提交时间 2020-05-01 09:34:0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5-0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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