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省税务局:城镇燃气企业燃气管网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浙江省税务局:城镇燃气企业燃气管网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城镇燃气企业燃气管网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城镇燃气公司2018-2020年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新铺设的燃气输配气管道,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一次性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如属于房屋、建筑物范畴的固定资产是无法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具体可带上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