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企业燃气管网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城镇燃气公司2018-2020年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新铺设的燃气输配气管道,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一次性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如属于房屋、建筑物范畴的固定资产是无法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具体可带上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