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补偿款中,地上附着物及其他投入成本部份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5-0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政府收回我公司土地,按成本补偿,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前期投入费用、资金利息等。
根据国税函[2007]969号,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明确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对其他补偿是否征税未明确。
按公司理解,政府收回土地行为并非营业收入,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以上当否,请明示。如需纳税,请提供相关文件号及计算方法,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具体请提供相关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