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佣金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8.7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2款: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是否可理解为,合同记载的金额是含税价的,则按含税计算,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价税分离的,那么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其中未注明不含税收入,默认为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