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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注!不合理低价的增资行为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增资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8.6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税乎网注:此处应是ABC合计持有100%)。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答:1、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权同比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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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评:纳税人如此操作的用意显然是希望变自然人直接控股为间接控股的架构,因资金原因才低价增资入股。带来的后续问题是,本应合理价入股目标公司的,因低价入股,导致被增资公司的净资产变少,导致被增资公司在后续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获得的红利变少,而增资的股东公司获得的免企业所得税红利变多,这种操作侵蚀了国家的税基。

但在目前税制情况下,很难找到征收个税的依据,如果依据征管法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面临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目前很多企业在上市前股权架构分散,基本都是创始人股东直接持股,要实现并表的目的,可以考虑上述方法,通过很小代价增资,可将四分五裂的自然人股东持股的众多公司串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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