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方收回应收账款产生溢价
日期:2019.8.7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如果A公司将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以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收回应收账款700万元,请问B公司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B公司来说,该收益并非可控的,且A公司在确认应收账款时已就该事项已缴纳过增值税。如果要收增值税,请问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2、购进“应收账款”未到期的,比照贴现处理,相 当于贴现息部分的征税;
3、购进应收账款已到期的,再转让的差额部分不征税,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