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日期:2019.8.6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合伙企业收到并计入“合伙人资本”的投资款,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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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税务局: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要交印花税吗?
日期:2019.8.7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请问我把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别人,签订的转让协议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2、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5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缴的认缴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款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