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契税问题
日期:2019-08-07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厂),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通过转让协议变更为儿子,变更后,企业名称未变,税号未变,不动产产权证未变,请问,该变更投资人的业务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应当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