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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注销户被税务稽查!对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9  1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二公〔2021〕第15号

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424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二处〔2021〕9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金税稽二处〔2021〕9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税稽二处〔2021〕94号

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7***7342435)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6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与法定代表人段***取得联系。经对注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室实地调查,对房屋所有人吴***询问得知,该地址原先有一个贵州人开办过饰品公司,拥有员工约6人,早些年就已搬离,目前无法取得联系。你公司2014年06月12日成立,于2014年10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26日起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19年7月5日起 被非正常户注销。因公司走逃(失联),检查部门于2019年8月2日对《检查通知书(一)》进行了公告送达。

(二)通过对***饰品在金三系统中登记三方协议账号进行查询,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3001***052503660)资金流水中,未查询到上述涉案发票涉及的业务相对应的资金流水。

(三)公司领用发票及申报情况核实

经查询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发现:你公司自成立以来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领用发票开具情况:已开具正常票6份,已开具正数作废票5份,开具红冲票2份,空白票7份,共涉及4家受票企业。(发票明细略)

6份正常票开具时间是2016年05月19日至2016年07月30日止,发票金额合计13122.81元,税额合计2230.87元,价税合计15353.68元,正数作废票5份,金额合计30842.81元,税额合计5243.27元,价税合计36086.08元,红冲票2份金额合计16210.77元,税额合计2755.83元,价税合计18966.60元,尚未使用发票7份。

检查时段内纳税申报情况:***饰品对上述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2016年度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

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分析,下游受票单位1家,为上海衡玛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该下游受票企业为外省企业,无法核实受票情况以及与***饰品业务往来的情况。

鉴于以上检查情况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度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对已申领的发票代码均为3300141140,发票号码为16012861-16012880共20份认定为异常失控票。其中已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均为3300141140,发票号码为16012870-16012873)认定为涉嫌虚开票,涉及受票企业1家。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等有关规定,认定义乌市睿塔饰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均为3300141140,发票号码为16012870-16012873,金额合计29333.58元,税额合计4986.7元,价税合计34320.2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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