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退税
留言时间:2021-09-2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4月评定2020年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请问:
1. 是否要满足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满6个月方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2. 满足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后,是否可以申请以前年度(2019-2020年)期间的增量留抵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9-2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