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 是否包含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
留言时间:2021-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那么企业申报残保金时 工资总额口径是否包含 退休返聘人员呢? 请明确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9-2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规定,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