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退还
留言时间:2021-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司1-6月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1-9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负的20万(-200000.00),税务部门是不是在10月份我司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后,将我司1-6月累计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在接到我司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9-2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