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亏损
留言时间:2021-10-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进出口公司,上半年由于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口罩出口合同变成亏损合同,国外单位明确只能按市场价格结算,差额部分不予支付,形成的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0-1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