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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1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2017年11月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2017年至2020年),2018年因政策性搬迁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当年完成搬迁),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未达总收入60%以上,请问搬迁当年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总收入”是否包括上述政府补偿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1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二、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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