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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企业职工能承包公司项目,收咨询费并开票给公司么

企业职工能承包公司项目,收咨询费并开票给公司么

留言时间:2022-04-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按劳动法相关要求和我们签了劳动合同,逐月交社保。不过,因为公司业务主要是工程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之类的业务,领导让我们注册个体户,再以个体的名义承包项目签劳务成本合同,然后开咨询费发票给企业,费用转到个体银行卡上。请问这样有没风险呢,我可以在一个单位同时领工资和提供咨询服务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4-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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