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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企业划拨厂房涉及的土增值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划拨厂房涉及的土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母公司将厂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使用,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那么,针对这项业务,可以享受契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同时,是否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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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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