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院收据是否等同于发票?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11月26-28号期间我在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做了一个手术,出院后医院给我开具了各种收据,因为我是重庆出差来的这里报账需要的东西寄回去后说是差一个住院总费用的发票!去到医院后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浙江省的医院都是开具的医疗专用收据(盖了税务的章)我想要问的是是否这种收据就等同于发票,如果重庆那边不认可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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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财综[2012]73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国家级的文件,重庆也执行的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