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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个税赡养老人申报

09-29 我要评论

个税赡养老人申报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领导你好,我是非独生子女,在杭州打工,但是妹妹年龄才10岁,父亲已经满63岁了,如何申报个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父母均是四川农民没有收入能力,小妹才10岁,还上学,需要我资助,像这样只能的情况,如果还填共同赡养人非常不人性化,个税申报赡养老人可以填独生吗?个税扣除出发点是造福百姓,非常体现党和国家的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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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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