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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预付卡税前扣除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预付卡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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