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无员工,管理人员工交通运输服务可否在合伙企业抵扣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没有员工,所有的事务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GP)管理,或者有委托管理人。那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管理人,为合伙企业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的进项税,其中包括旅客运输服务票据计算的进项税,以及其他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可否在合伙企业内进行抵扣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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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