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浙江  >  浙江省税务局:收到未在备注栏注明“个税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劳务发票,企业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税务局:收到未在备注栏注明“个税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劳务发票,企业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劳务报酬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19-11-2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收到未在备注栏注明“个税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劳务发票,企业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是否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建议与代开个人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