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19-11-28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收到未在备注栏注明“个税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劳务发票,企业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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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是否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建议与代开个人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