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35号
发布时间:2021-08-25 17:07: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5333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8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68号
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4053337)
我局(所)于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8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广州***广告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发票代码为4403162320,发票号码为54060109至54060111,发票代码为4400161320,发票号码为49467895至49467898,发票代码为4400163320,发票号码为33888815至33888818、70943728至70943732,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49068035和24276032,金额合计为 1,379,196.98 元,税额合计为 41,375.90 元,价税合计为 1,420,572.88 元,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制作费”等。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单位凭上述发票在“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列支1,420,572.88元,其中 688,000.00 元、 689,420.00 元和 43,152.88 元分别在2016、2017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1〕488号和穗税二稽税通〔2021〕804号),你单位已失联走逃,在限期内无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其他外部凭证,无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及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不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3.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及相关凭证、账簿、合同以及银行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证实上述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发票涉及的业务未全额付款,仅部分业务通过现金、支票等方式付款;
4.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发票的发票金额在相关年度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5.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且无法证实支出真实性的,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88,000.00 元,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89,420.00 元,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3,152.88 元。
你单位原申报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4,052.18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92,052.18元,按25%税率计缴的应纳所得税额为623,013.05元,当年实际已纳税额451,013.05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72,000.00元。
你单位原申报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75,651.03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65,071.03元,按25%税率计缴的应纳所得税额为616,267.76元,当年实际已纳税额443,912.76元,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172,355.00元。
你单位原申报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93,613.99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36,766.87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缴的应纳所得税额为93,676.69元,当年实际已纳税额89,361.40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315.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合计348,670.29元(不含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