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广东***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8 10:50: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382号)
广东***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1072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072号
广东***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474283)
我局于2017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广州骊侬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了4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编号:FOB2015071401-FOB2015071404),合同金额合计4432400元,上述《委托加工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至今仍未缴纳印花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少缴印花税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追缴你单位2015年7月未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2216.20元。
以上追缴印花税合计2216.20元。
(六)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追缴印花税2216.20元,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