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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61号

发布时间:2021-10-15 15:48: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均纺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3088423672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332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33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33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13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332号

广州市均纺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3088423672G):

我局(所)于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9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88号206(仅限办公用途))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期间,取得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涉及2笔出口业务。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103,367.75 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03,367.75元。经检查,上述2笔出口业务中有1笔业务缺少备案单证,有1笔业务出口报关单与运输单据信息不符。经对上述2笔业务货物真实性进行检查,你单位及开票方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均非上述业务的出口货物所有权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出口业务已作账务处理;

2.你单位的出口报关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退税;

3.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证明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103,367.75 元,已取得退税款103,367.75 元;

4.你单位相关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相关船运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资料,证实你单位申请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单证不齐、出口报关单与运输单据信息不符;

5.相关企业、相关运输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业务资料和说明,证实你单位申报出口的货物实际为他人出口的货物,你单位未发生相关业务。

(二)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取得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瑞亚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涉及10笔出口业务。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1,311,469.72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179,019.85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132,449.87元。经检查,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提单号、指运港、货物名称、件数或毛重与外调真实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信息不符。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运输单据,你单位至今无法提供。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出口业务已作账务处理;

2.你单位的出口报关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退税;

3.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证明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1,311,469.73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179,019.85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132,449.87元;

4.你单位相关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相关运输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出口运输单据等资料,证实你单位申请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与运输单据信息不符。

(三)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取得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瑞亚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涉及49笔出口业务。你单位凭借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5,248,157.56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4,567,401.47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680,756.09元。经检查,上述出口业务均缺少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及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提供真实有效的备案单证,你单位至今无法提供。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出口业务已作账务处理;

2.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退税;

3.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证明资料,证实上述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5,248,157.56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4,567,401.47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680,756.09元;

4.向你单位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你单位未提供相应的备案单证。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虚构出口事实,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103,367.75元的行为,定性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追缴你单位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03,367.75元,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的规定,对你单位出口报关单与运输单据信息不符的违法事实,追缴你单位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179,019.85元,未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32,449.87元不再办理退税;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第3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违法事实,追缴你单位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567,401.47元,未取得的出口退税款680,756.09元不再办理退税。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已取得出口退税款共计5,849,789.07元,你单位未取得的出口退税款813,205.96元不再予以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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