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15 08:3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431号)
广东***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1180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180号
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19409996):
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9月13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取得梅州市新邦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954430.67元。其中,宜县康发药业有限公司和分宜县隆康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共51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抵扣税款858119.35元,后于所属期2018年4月将上述税款作进项转出,又于所属期2018年9月重新抵扣税款858119.3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954430.6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36810.15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58632.92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39088.62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2188962.36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1.对你公司少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你公司于所属期2018年3月抵扣、于所属期2018年4月转出的增值税858119.35元,加收增值税滞纳金170336.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1923.5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