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仁化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24560842230P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60842230
法定代表人: 袁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726********40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三稽 罚 〔2021〕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2018年存在未申报出租商铺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6年出租商铺取得营业税含税收入39,180.00元,增值税含税收入118,008.00元;2017年出租商铺取得增值税含税收入214,638.00元;2018年出租商铺取得增值税含税收入1,382,003.00元,你公司以上销售收入未在账簿上反映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租赁业5%)。”、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你公司2016年1-4月出租商铺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2016年1-4月应补缴营业税1,959.00元(39,180.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你公司2016年5月1日起出租商铺属不动产经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出租商铺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申报账外收入的手段,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的税款609,926.89元的0.5倍罚款,罚款共计304,963.7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4,963.7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0.4963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