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宏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30545429995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54542999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03********51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1〕 28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从提供服务的个人取得广州市佳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43份(发票代码和号码详见附表),金额合计23,594,639.85元,税额合计707,839.15元,价税合计24,302,479.00元,劳务服务名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费、营销推广策划活动费、广告代理服务费”等,经查你单位与开票方无业务往来,你单位明知上述发票不符合规定而受让。上述发票部分已被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凭据上述发票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作税前扣除24,302,479.00元,后于2019年7月更正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302,479.00元并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二)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1〕284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50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