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遂溪县兆隆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23MA51AP1X6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1AP1X6
法定代表人: 张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23********43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1〕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的购销情况 1.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货物内容为“原料油”,数量、单位为8,824吨,发票金额31,449,641.10元,发票税额5,346,438.90元,价税合计36,796,080.00元。上述32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2.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内容为“运费”,数量、单位为9,100吨,发票金额442,702.70元,发票税额48,697.30元,价税合计491,400.00元。上述5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3.东营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劳务内容为“加工费”,单位为“项”,发票金额62,222.22元,发票税额10,577.78元,价税合计72,800.00元。上述1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4.你公司向南通大桥燃料油净炼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货物内容为“燃料油”,数量、单位为8,840吨,发票金额32,224,444.52元,发票税额5,478,155.48元,价税合计37,702,600.00元。 你公司购进原料油,并委托加工原料油为燃料油后出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经检查人员查证,受托加工企业东营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上述应税行为代收代缴消费税,而你公司也未补缴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的消费税。 (二)你公司存在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违法行为 1.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股东梁伟荣到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接受税务人员的询问,陈述了以下情况: (1)你公司的股东人员情况;(2)你公司购进原料油、销售燃料油的情况及洽谈业务的业务人员;(3)你公司仓储物流情况;(4)你公司财务人员情况;(5)你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梁伟荣承认你公司没有缴纳消费税,亦没有向受托加工企业支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2018年6月22日16时,检查人员致电你公司股东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在北京,无法抽空到税务局接受询问谈话。同时表示法定代表人张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的偷税行为,处少缴消费税0.5倍的罚款,罚款额5,383,56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违法事实,按照实际应补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10,767,120.00×5%=538,356.00),并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69,178.00元 。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的偷税行为,处少缴消费税0.5倍的罚款,罚款额5,383,56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违法事实,按照实际应补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10,767,120.00×5%=538,356.00),并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69,178.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565.273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