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03166U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6***03166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612101********04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二稽 罚 〔2021〕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3年03月12日,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楼,经营范围是会计咨询服务、企业登记代理、税务登记代理及咨询、集群企业住所托管等,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增值税申报瞒报不含税收入607,048.96元(其中2015年为109,732.03元,2016年为174,492.22元,2017年为198,432.11元,2018年1月至6月为124,392.6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年至2017年共瞒报不含税收入482,656.39元(其中2015年为109,732.03元,2016年为174,492.22元,2017年为198,432.1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是纳税主体。 2.询问(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相关人员承认你(单位)取得代理费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3.纳税申报表及入库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4.收据,证明你(单位)取得代理费收入的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少缴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罚款24,592.48元;对你(单位)2015年至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罚款24,003.11元
罚款金额(万元): 4.89555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2-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354C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354C
地方编码: 44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