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能源(广州)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020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18:07: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能源(广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E8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5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7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775号
***能源(广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FBE80):
我局(所)于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2020年7月9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78份,金额合计 174,699,522.65 元,税额合计 22,710,939.63元,价税合计 197,410,462.28 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企业;
2、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3、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及社保费缴纳资料,证实你单位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4、从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获取的你单位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5、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6、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证实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7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2,710,939.6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