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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取得售电居间人虚开发票

01-06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7515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38***515

法定代表人: 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81********27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16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结算的2020年度售电代理费在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之前发生,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提供2020年度售电代理服务为售电居间人陈某等人,应当取得售电居间人陈某等人开具的售电代理费发票,仍同意售电居间人在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结算上述2020年度售电代理费及开具发票的要求,取得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入账,发票涉及2020年度税前扣除支出共计4645506.90元,涉及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共计278730.4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从实际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构成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9120.8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91208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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