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767322347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67322347
法定代表人: 纪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301********82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0〕 1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至2019年收购砂、碎石扣缴资源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收购砂、碎石,未能提供资源税已完税证明,存在应扣未扣资源税行为。(资源税按1.5元/立方米计征;碎石吨与立方行业换算比例为1.4,沙为1.5)(附表): 一、2018年: 你公司应扣缴资源税沙石合计106,335.52立方米。 2018年应扣缴资源税:106,335.52×1.5元/立方=159,503.28元。 2018年公司已扣缴资源税:18,900元。 2018年应扣未扣缴资源税:159,503.28元-18,900元=140,603.28元。 二、2019年: 你公司2019年应扣缴资源税沙石合计40,051立方米。 2019年应扣缴资源税:40,051立方米×1.5元/立方=60,076.5元。 2019年你公司已扣缴资源税:4,725元。 2019年应扣未扣缴资源税:60,076.5元-4,725元=55,351.5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3号 1份共1页证明少缴资源税情况。 2.应扣未扣资源税情况表及砂石数量统计表、明细表、明细分类账共4份共31页证明应扣未扣资源税情况。 3.税费入库表1份共4页证明申报缴纳税费情况。 你公司对以上违法事实,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2号中予以了确认,未提出异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7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项的规定,你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扣未扣占应扣税款89.24%(195954.78÷219579.78)属“一般”情形,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资源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97,977.39元。
罚款金额(万元): 9.79773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1-12-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