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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5 11:29 来源: 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43X3):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检查组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2〕199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税稽一罚〔2022〕8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一处〔2022〕199号).doc

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税稽一罚〔2022〕8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2〕199号

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343X3)

我局(所)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7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涉嫌留抵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20年8月-2020年10月期间,你单位收受由上海***企业管理中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合计金额1432591.07元,税额14325.93元。上述14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已作进项抵扣,费用已结转。上海***企业管理中心,2020年7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某某,2021年4月27日注销,2020年向常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发票146份,金额1432591.07元,税额14325.93元,价税合计1446917元。常州***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账户(中国光大银行507701******31651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06106******06915)在2020年8-9月向上海***企业管理中心银行账户(交通银行310069******001596358)打款共计1446917元,随即转出至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4张个人银行卡,吴某某又从个人银行账户转出给常州***商贸有限公司关联北京公司员工马某的多个账户上,资金回流事实成立。同时,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殷某某承认,你单位与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从未发生咨询业务,仅根据北京公司的指令收受及开具发票。因此认定上海***企业管理中心在未发生咨询业务的情况下向常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成立。你单位在2020年12月18日取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1433540.60元,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局 税务总局2022年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基本条件。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4325.93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32591.07元,2020年度你单位亏损53858993.67元,应当调减亏损1432591.07-1002.82-429.78-286.52=1430871.95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2.8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规定,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29.78元、地方教育附加286.52元。

(三)追回留抵退税方面

你单位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局 税务总局2022年14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基本条件,决定对你单位全额追回所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1433540.6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税稽一罚〔2022〕86号

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7343X3)

经我局(所)于2022年07月13日至2022年07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常州市***)2020年01月01 日至2022年03月31日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8月-2020年10月期间,你单位收受由上海***企业管理中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合计金额1432591.07元,税额14325.93元。上述14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已作进项抵扣,费用已结转。上海温良企业管理中心,2020年7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某某,2021年4月27日注销,2020年向常州***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发票146份,金额1432591.07元,税额14325.93元,价税合计1446917元。常州***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账户(中国光大银行507701******31651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06106******06915)在2020年8-9月向上海***企业管理中心银行账户(交通银行310069******001596358)打款共计1446917元,随即转出至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4张个人银行卡,吴某某又从个人银行账户转出给常州***商贸有限公司关联北京公司员工马某的多个账户上,资金回流事实成立。同时,你单位财务负责人殷某某承认,你单位与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从未发生咨询业务,仅根据北京公司的指令收受及开具发票。因此认定上海***企业管理中心在未发生咨询业务的情况下向常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成立。你单位在2020年12月18日取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1433540.60元,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局 税务总局2022年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基本条件。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大数据管理平台相关申报、留抵退税数据;

2.你单位前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

3.银行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433540.6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33,540.6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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