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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2〕43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5:13 来源: 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125

联系人:俞阳阳、索荣荣

附件:1、处理决定书.doc

               2、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一罚〔2022〕126号

南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43643H)

经我局(所)于2020年11月30 日至2022年09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号 )2015年01月01 日至2017年12月31 日移交线索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资料,该公司于2015-2017年间通过支付他人开票费,取得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51550元,税额合计196379.0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司法机关文书;企业陈述材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26075.3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6,075.3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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