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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被税务局处罚

11-10 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门税罚[2022]1号

案件名称 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云起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你单位“云起苑项目”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清算通知书》(海门税土增税清字(2021)第(7780)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云起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云起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2022年2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门税三厂限改〔2022〕2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3月4日前完成“云起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你单位于2022年2月22日出具了《回复函》:“鉴于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部分已被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纳入并案检查内容……待双方核对结束、清算报告完成后我司及时向贵局申报”。截至2022年3月4日,你单位未办理“云起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单位的检查,与你司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并不冲突,不能免除你司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义务。 2022年8月10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门税三厂限改〔2022〕6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海门税三厂通〔2022〕0801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前完成“云起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你单位多次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云起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宜。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海门税罚告〔2022〕1号),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事由如下: 1.公司自成立以来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依法诚信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2.经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2年10月17日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稽一税通〔2022〕33号),将税务稽查所属期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事由为全税种稽查,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入税务检查。 3.鉴于目前房地产行业市场低迷大环境,公司持续经营存在较大困难。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显示,变更理由为:涉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名称 江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035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8***351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沈***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处罚款3000元整。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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