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242号
案件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接受湖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4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02360173#,开具日期2021年2月8日,合计金额40000.00元,合计税额0.00元,价税合计金额4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原油*汽油费。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单位接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17188556,开具日期2021-2-23,金额7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7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A4纸。
你单位接受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65877959,开具日期2021-2-23,金额668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68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住宿服务*住宿费。
你单位接受***(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044031900204,发票号码:10896249#-10896251#,开具日期2021-2-05,合计金额29702.97元,合计税额297.03元,价税合计3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原油*汽油费。
上述发票你单位确认为网上购买取得,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取得了上述发票。你单位将上述发票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前税前扣除206800元,后于2022年进行更正申报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处罚款5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码 3132***295621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3132***95621B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阳***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5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