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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留抵退税前36个月以内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罚[2022]23号

案件名称 ***(常州)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20年7月从实际供货人霍***处购得轴承,收受其提供的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148082.12元,合计税额19250.68元,价税合计167332.8元。上述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9250.68元已于2020年7月认证抵扣,涉及成本148082.12元已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3700193130,发票号码33318240,金额75665.48元,税额9836.52元; 发票代码3700193130,发票号码33318241,金额72416.64元,税额9414.16元。 经检查,你单位反映在2020年7月期间,从实际供货人霍***处购得轴承,由于霍***无法开票,你单位明知霍***为实际供货人的情况下,收受其提供的第三方临清市***轴承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货款以承兑汇票支付,目前暂未发现资金回流。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放弃换开发票。 违法事实2:你单位于2022年4月27日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24962.44元,属于留抵退税前36个月以内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常州)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28P02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28P02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邢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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