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2]130号
案件名称 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南京亨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189025.2元,税额5670.75元,价税合计194695.95元;取得南京徕之勤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323744.96元,税额9712.34元,价税合计333457.3元;取得苏州建胥跃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份,金额:387676.12元,税额:11630.28元,价税合计:399306.4元。上述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你单位陈述因需要工人装卸搬运,发生了劳务费,现金支付,并让其中一位工人提供了发票,但无法提供身份信息。
处罚依据 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878R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878R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王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罚款1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