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镇税稽罚[2022]19号
案件名称 丹阳市***家居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21年9月购买了剃须刀,在当月业务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价税合计59.84元,计入销售费用-经营费,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上述费用应代扣代缴2021年9月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59.84×20%=11.97元。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购买了羊毛被和空气炸锅,在当月业务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价税合计19128.91元,计入销售费用-经营费,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上述费用应代扣代缴2021年12月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9128.91×20%=3825.78元。 你单位于2022年4月购买了冰箱、洗衣机等产品,在当月业务宣传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价税合计608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上述费用应代扣代缴2022年4月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60800×20%=121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的裁量基准,
纳税人名称 丹阳市***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7427U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427U
法人证件号码 4****************6
法人姓名 李***
处罚结果 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即2021年9月5.99元、2021年12月1912.89元、2022年4月6080元,合计7998.8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