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78号
案件名称 苏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杭州阿立广告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辉慧广告服务中心、深圳市颖浩茗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聆风听雨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专项稽查结果如下: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账册凭证的检查,你单位取得的由杭州阿立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800204、发票号码:25251832,价税合计:100000元),于2019年2月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 你单位取得的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辉慧广告服务中心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4229808-24229811、价税合计:300000元),于2018年1月借记“原材料”,贷记“库存现金”,并冲减2017年度暂估成本。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成本30万元,实际在2017年度税前列支。 你单位取得的由深圳市颖浩茗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31800104、发票号码:16142576、价税合计:70000元),于2018年12月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 你单位取得的由深圳市聆风听雨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31800104、发票号码:25286522、25286527价税合计:150000元),于2018年12月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
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成本,你单位已全部结转,其中2017年度结转成本300000元,2018年度结转成本220000元,2019年度结转成本1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20年5月在汇缴申报期限前更正申报了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杭州阿立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成本100000元调出,补缴了企业所得税5000元。
2.发票取得过程 根据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询问调查和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因你单位的一些经营支出未取得发票,导致账面利润过高,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网上看到发票出售信息,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了由杭州阿立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800204、发票号码:25251832,价税合计:100000元),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辉慧广告服务中心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4229808-24229811、价税合计:300000元),由深圳市颖浩茗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普通发票(号码是16142576,价税合计:70000元)和深圳市聆风听雨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普通发票(号码是25286522、25286527,价税合计:150000元)。
当时通过QQ联系对方,相关费用也通过现金结算。你单位未与上述开票方单位发生真实业务往来。
综上所述,你单位取得的由杭州阿立广告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辉慧广告服务中心、深圳市颖浩茗咨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聆风听雨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发票属于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8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0252.52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1747.47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7151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71516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李某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416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