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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南通某市政工程公司取得通过个体户虚开的发票被税务稽查

12-0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56号

案件名称 南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盐城市灵卉建材销售中心2020年9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号码01059384~01059395,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碎石、石材、C25砼等,发票金额合计975376.71元、税额合计29261.29元,价税合计1004638.00元;取得射阳县荣信建材销售中心2020年10月22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号码01271657~01271670,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碎石、中砂、C25砼等,发票金额合计1163223.29元、税额合计34896.71元,价税合计1198120.00元。总计发票金额2138600.00元、税额64158.00元,价税合计2202758.00元。进项税额合计64158.00元已在2020年9月和10月作进项抵扣,以上发票金额在2020年计入生产成本。 经查,你单位支付给射阳县荣信建材销售中心和盐城市灵卉建材销售中心货款2202758.00元经有关银行账户回流至你单位项目部临时人员银行账户金额220236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盐城市灵卉建材销售中心_发票违法的协查函》(协查编号:43209000122021111931),确认盐城市灵卉建材销售中心2020年开具给你单位的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射阳县荣信建材销售中心_发票违法的协查函》(协查编号:43209000122021112202),确认射阳县荣信建材销售中心2020年开具给你单位的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8743739U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739U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顾***

处罚结果 处罚款30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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