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01-12 税务事项通知书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建税公告[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12 15:47 来源: 建邺区税务局

江苏***置业有限公司(91320105571578367L):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经对你(单位)天迈广场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2022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建税税通〔2022〕68号)。我局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或委托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建税税通〔2022〕6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建税税通〔2022〕68号)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建税税通〔2022〕68号)书面文本。

特此公告。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3号楼;联系人:陈伟、户丽华;联系电话:025-52852875、025-52852807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建税税通〔2022〕6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建税税通〔2022〕68号

江苏***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78367L)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报送的天迈广场项目(项目编号:3201020100002730000)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审核,现将审核结论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708425488.08元(普通住宅447471339.5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60954148.58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87571236.34元;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6256275.52元(普通住宅23739326.8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2516948.72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9421513.18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16834762.34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40924.65平方米(普通住宅20758.09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20166.56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33455.25平方米(普通住宅20587.12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2868.13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7469.4平方米(普通住宅170.97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7298.43平方米);

8.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普通住宅:16896.54元/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元/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6896.54元/平方米。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