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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通过个人银行卡、现金、支付宝等方式隐匿帐外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偷税,罚款0.8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1]101号

案件名称 苏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相关电子资料、统计数据、申报资料的检查,你单位通过个人银行卡、现金、支付宝等方式隐匿帐外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15年度少申报不含税收入927128.73元,2016年度少申报不含税收入1940370.68元,2017年度少申报不含税收入3154898.06元,2018年度少申报不含税收入2648543.69元。 你单位因少申报应税收入,导致合计少缴增值税248017.2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361.2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7440.51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960.35元,少缴2015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86709.42元(其中,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9271.29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9403.71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1548.98元、2018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26485.4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248017.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361.21元、企业所得税86709.42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925136X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925136X3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曹某某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共计281670.3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7-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7-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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