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郑某某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9 1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2〕49号
郑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2〕8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3月9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2〕8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2〕81号
郑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0321******3013):
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郑某某与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郑某某将永中镇***号房屋壹间出让给王某某,价格338万元。2017年7月18日,郑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并在2017年7月25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7月17日王会钦代为偿还银行贷款90万、2017年7月26日转账郑某某及郑某某女儿郑某某120万、125万,因王某某在购房后将房屋租给郑某某,因此抵扣租金3万,合计338万元。因此,虽然郑某某与王某某在《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格为100万,但实际双方交易价格为338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书》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房屋交易应以该份合同为准。郑源远房屋出售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其行为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所偷个人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计238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